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前款和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其知悉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未被公司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上述信息。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一般事项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附件一);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附件二);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附件三)。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具体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提交董事长审批;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供其他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及情况介绍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存档和保管。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发生本制度涉及事项而未报告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受到监管部门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的情形,公司将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订时亦同。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附件一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类别:□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存档编号:
登记部门/人员 | 登记时间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序号 | 姓名 | 证件号码 | 单位/部门和职位 | 知悉时间 | 知悉方式 | 备注 | |||
注: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二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5、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一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类别:□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存档编号:
申请单位/部门 | 申请日期 |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 | □是 □否 | 有关内幕知情人 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 □否 |
申请单位/部门 负责人意见 | |||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 |||
董事长 审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