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新强联: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7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统称“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为《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第四条 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第五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规定勤勉履行职责。第七条 公司须保持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第八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做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防范和自查、整改工作,应在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后立即汇报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事项应严格执行董事会审议程序,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此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支付事项是否完成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核算,建立专门关联方资金往来财务档案。

第四章 责任处罚

第十七条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追回被侵占资产。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关联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回避决策,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恶意侵占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公司应向有关监管、司法机关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