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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强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7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相关个人及单位均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保密工作。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

(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发行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三)《证券法》第八十一条: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五)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业绩预告、预测性财务信息等内容。

(六)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七)公司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详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责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明确知情人的扩大范围。必要时可要求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和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情人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知情人岗位变动、离职等,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该内幕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五条 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

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处罚,并追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对于公司内部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于外部人员,终止合作关系,追偿损失,同时移交监管机关。第二十七条 提供知情人档案存在虚假记载、错误信息、重大遗漏,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公司予以问责,并追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八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进行违规风险提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向其追偿。第二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或终止合作,触犯法律法规的,提请监管机关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向其追偿。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责任人未能履行管理责任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薪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以上相关主体,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情形,及时移交监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至少”,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亲属关系人姓名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类别
注意: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由知情人签名确认。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新强联 股票代码:300850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进展阶段

重大进展阶段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参与人员筹划决策方式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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