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在决策前,可责成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视频、电话等)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须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向抵触的,以《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低于”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