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调整后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符合证券市场的情况、自身经营情况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且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3年1-9月审阅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1-9月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反映公司2023
公告编号:2023-113年1-9月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兴斌、李良琛日 期: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