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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智能:发行保荐书(注册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3-1-1

声 明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接受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智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许昌智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3-1-2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 3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 5

五、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 9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 9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

四、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 10

五、本次发行符合《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条件 ...... 13

第四节 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 16

一、经营风险 ...... 16

二、财务风险 ...... 18

三、技术风险 ...... 20

四、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 21

五、募投项目风险 ...... 21

六、发行失败风险 ...... 21

第五节 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2

一、发行人所属行业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 22

二、发行人具备较强竞争优势 ...... 23

第六节 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25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25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25

第七节 对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核查 ...... 26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28

签字保荐代表人的情况说明 ...... 30

3-1-3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曹文轩和刘娜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曹文轩,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保荐工作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232)IPO项目保荐代表人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02392)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否*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002982)IPO项目保荐代表人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300732)IPO项目保荐代表人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300659)IPO项目保荐代表人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2748)IPO项目保荐代表人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419)2010年度配股项目项目协办人-

注: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已完成注册,尚未发行。

刘娜,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保荐工作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IPO项目保荐代表人否*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002982)可转债项目保荐代表人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02392)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否*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002982)IPO项目项目组成员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300732)IPO项目项目组成员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300659)IPO项目项目组成员

注: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IPO项目在审核中;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已完成注册,尚未发行。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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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雅,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经理,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贺骏、宿夏荻、邹林哲、王世杰。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XUCHANG INTELLIGENT RELAY CO., LTD
证券代码831396
证券简称许昌智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88199774R
注册资本128,200,000元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
成立日期2009年5月14日
办公地址许昌市中原电气谷许继集团新能源产业园
注册地址许昌市中原电气谷许继集团新能源产业园
邮政编码461111
电话号码0374-3212398
传真号码0374-3212398
电子信箱xjzngs@xjpmf.com
公司网址www.xjpmf.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郭世豪
投资者联系电话0374-3212398
经营范围仪器仪表,智能变配用电控制保护设备,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谐波治理及电能质量产品,节能、储能及电力电子设备,变配用电屏、台、柜、箱,楼宇自动化产品,交直流开关设备及不间断电源、防雷产品,地铁及轨道电气产品,输变配用电设备,变压器,开关,自动化控制系统及相关软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安装、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设备租赁及相关技术服务;售电;机电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电力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护、试验及总承包;施工劳务承包;消防工程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咨询及服务;消防产品的开发及销售;巡检机器人;视频监控系统;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和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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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智能配用电产品、新能源产品和系统的研发、设计、组装、销售和服务,以及电力工程总承包业务。
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及智能开关元件、配网自动化设备、智能变配电系统及智能元件、轨道交通电力设备、电力工程总承包业务、新能源解决方案、加工服务及其他等。

本次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 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第一阶段: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管理及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业管及质控部”)负责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核及管理,对各业务部门经过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拟承接的项目进行立项登记及审核批准。

业管及质控部首先对项目正式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的立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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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并下发给项目组;项目组对立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后,由业管及质控部提请召开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会议,对正式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立项审核委员会通过对保荐项目进行事前评估,对申请立项的项目做出基本评判,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第二阶段:保荐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业管及质控部对项目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本保荐机构对保荐项目在正式申报前进行内部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业务部门在申请内核前,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至少2名非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项目复核小组,对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和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对项目材料制作质量进行评价。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及工作底稿提交业管及质控部审核。对于保荐项目,业管及质控部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报内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核办公室”)审核前,应按照公司制度要求进行内核前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及时反馈项目组,项目组须对核查报告进行书面回复。业管及质控部应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并出具明确验收意见;保荐项目内核前全部履行问核程序,业管及质控部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问核工作,并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

业管及质控部在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通过,并收到项目组对核查报告的书面回复后,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与问核情况记录一并提交内核办公室申请内核。

内核办公室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经初审认为符合内核会议召开条件的,负责组织内核委员召开内核会议。内核委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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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具备申报条件。民生证券所有保荐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民生证券内核审查通过,并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后,方能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申报。

(二) 内核意见说明

2022年12月19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会议,对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实际参加人数为7人,达到规定人数。

内核委员会成员对本项目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一致表决出具同意意见,认为“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其证券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不存在重大的法律和政策障碍,同意保荐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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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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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发表如下推荐结论: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保荐管理细则》《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许昌智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1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决议有效期》以及《关于延长<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并提请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22年11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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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公开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二)公司近三年持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其出具 “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194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本次北交所上市的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和202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分别出具了“中汇会审[2022]3281号”和“中汇会审[2023]171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五)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四、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一)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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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结合自身规模、经营情况、盈利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选择《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公司系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列示)分别为3,012.30万元、2,492.10万元,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最近一年不低于2,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分别为9.95%、7.50%,平均不低于8%。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估值水平、股票交易价格合理估计,预计公司上市后的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满足《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二)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的规定

1、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情况。发行人于2014年12月3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于2022年5月23日进入创新层,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属于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第(一)款的规定。

2、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2年期末净资产为37,156.07万元,满足《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第(三)款规定的标准。

4、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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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28,200,000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42,733,333股(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第(四)款的规定。

5、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12,820万元,本次拟发行不超过42,733,333股(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东人数预计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

6、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发行人满足《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第(一)款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第(七)款的规定。

7、符合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第(八)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的规定

保荐机构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并取得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声明、征信报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年度报告以及中期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的规定,本次发行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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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四)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5的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5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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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自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及董事会秘书制度等,建立了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制度运行有效、良好。因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保荐机构查阅了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并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了抽查。发行人持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查阅了审计机构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内控鉴证报告,并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了抽查。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

保荐机构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并取得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声明,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核查,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并取得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声明,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核查,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年内未受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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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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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经过尽职调查核查,发行人面临以下风险因素,具体情况如下:

一、经营风险

1、下游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电力设备制造业,市场需求主要取决于宏观经济形势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当宏观经济形势向好时,社会整体用电量需求增加,从而刺激电力建设投资,推高电力设备需求,当固定资产投资力度较大时,也会推动固定资产配套的电力设施建设,产生电力设备需求。反之则会出现电力设备需求的下降。如果未来国家宏观经济状况和基础设施投资规模等因素出现放缓或下滑的情况,会对我国电力行业的投资规模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使公司面临需求波动的风险。

2、市场竞争风险

我国电力设备制造领域是一个竞争相对充分的市场。国内从事电力设备制造的企业数量众多,竞争激烈。近年来,公司在电力设备制造业中面临着较为激烈的竞争环境,公司通过将业务从房地产行业转向新能源行业市场等方式不断拓宽市场需求,如果公司未来的自主研发及技术创新水平、市场营销和销售渠道开拓能力等不及预期,公司可能将面临行业竞争地位下降的风险,可能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的影响。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断路器、互感器等电器元件以及柜体、线材、铜排等金属制品。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3.47%、

80.52%、76.78%和82.01%,直接材料是公司成本中最主要的因素。铜材等金属材料价格与大宗商品市场直接相关,交易活跃且价格具有一定波动性,原材料价格波动会直接造成公司采购成本的波动从而引起公司营业成本的变动。根据原材料采购价格敏感性,报告期内如果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提高10%,则公司毛利率将分别下降5.95%、5.97%、5.70%和2.60%。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而公司不能将价格有效传导至客户,则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进一步下降,并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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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风险

公司的收入存在一定的季节性波动。2020年至2022年,公司第一季度实现的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22%、12.46%和9.08%,由于电力设备的销售以及电力工程项目的结算与工程建设进度存在较大关联,工程建设通常在每年第一季度开始陆续开始招投标及签订合同,在第二季度开始采购,至年末完成施工结算。受客户经营行为影响,公司生产、销售存在季节性波动,造成公司各季度的经营业绩不均衡,净利润、经营性现金流量存在波动,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组织、资金调配和运营成本带来一定的影响。

5、产品质量风险

电力设备的质量、技术和安全水平直接关系到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各领域客户对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的运行可靠性要求较高。如果公司产品出现缺陷或不合格,甚至在产品应用期间出现质量事故,则可能引发客户索赔、减少订单甚至终止合作,对公司的声誉、客户合作关系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关联交易的风险

2022年公司关联交易大幅增加,参股公司国电投许昌综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许昌能源公共服务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了电力工程总承包服务。国电投许昌综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光伏项目的电力施工服务,许昌能源公共服务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110kV玉兰变电站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电力施工服务,2022年公司来自关联方的主营业务收入为6,537.41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13.61%,2023年1-6月来自关联方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258.71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6.33%。若公司未来关联交易无法持续,则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

7、市场开拓风险

公司电力设备产品和电力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使用周期相对较长,客户已完成项目短期内不会产生持续采购的需求,导致公司最终用户较为分散,且各期客户变动较大。为了保持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发展,需要公司不断开发新的产品、拓展新的应用领域,已持续开发新客户。由于不同的下游应用领域和客户项目需求在产品具体应用的技术特点、市场竞争格局、客户拓展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若新客户开拓效果不佳,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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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市场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来自于华中地区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48.53%、47.54%、

55.70%和55.81%。如果未来由于公司在华中地区竞争力下降,或者华中地区市场需求下降,竞争加剧,而公司不能及时开拓其他地区市场,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9、先开工后签订合同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工程总承包项目先开工后签订合同的项目数量分别为4个、5个、7个和1个,占总项目数量比例为50.00%、22.73%、31.82%和6.67%。公司出现先开工后签订合同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客户内部合同签署流程时间较长、项目工期较紧以及出于市场开拓和客户维护等因素。尽管公司报告期内未因此出现无法签订合同导致前期投入无法收回的风险,且截至报告期末已开工但尚未签约的项目已发生成本215.82万元,总体金额较小,但如果未来出现金额较大的合同已开工但未能签署合同,可能会与客户产生纠纷,导致公司出现前期已投入成本无法收回的风险。

二、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及回款速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为36,349.97万元,占期末流动资产总额的比例为67.29%,金额较高。公司应收账款的增长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有关,符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的特征。如果未来公司出现重大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情况,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2、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8.72%、25.76%、25.60%和21.77%。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出现下降,主要系公司毛利率较低的总包业务占比增加所致。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波动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加大,由于公司所处行业竞争较为激烈,且招投标模式下产品定价依据可能具有滞后性,如果未来出现原材料价格的单边上行,公司不能将价格压力及时向客户传导,则可能存在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3、营运资金不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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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838.65万元,-3,246.32万元、1,902.09万元和-5,062.31万元。2021年公司现金流为负主要是由于公司电力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拓展导致前期投入的资金加大,相关项目结算周期较长等。2023年1-6月由于回款季节性原因导致上半年回款较少,现金流为负。如果未来行业形势发生不利变化或个别主要客户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公司无法及时收回货款,同时公司无法通过银行信贷等融资方式筹措到足够资金以维持营运支出,则公司将面临营运资金不足的风险,从而对公司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4、税收优惠风险

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取得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841000248),有效期三年。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取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141000207),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公司报告期内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动,公司不能持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能顺利通过复审,公司将面临因不再享受相应税收优惠而导致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5、票据找零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票据换票、找零的行为,主要系货款结算时收到或支付的票据面额超过应结算金额,因此以小额票据或货币资金进行找零,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上述行为已经得到规范,报告期内公司票据找零的行为未给相关银行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公司与票据找零对手方未出现纠纷,公司也未因此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但公司仍存在被监管机构处罚的潜在风险。

6、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82、1.72、1.44和0.50,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且应收账款周转率有所下降。应收账款周转率偏低将可能对公司的资金利用率和资金正常周转形成不利影响。若未来客户财务或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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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不利变动,或公司不能有效提升资金利用效率,保障资金周转,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指标也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出现现金流周转困难的风险。

7、房地产客户应收账款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房地产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达到7,630.27万元,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8.91%。近年来,房地产行业景气度下降,房地产行业企业普遍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报告期末公司对建业集团下属公司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余额合计达到2,123.02万元,建业集团下属多家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已协调建业集团提供旗下一宗商业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该土地面积约为57亩,经评估的市场价值为4,298.34万元,可以覆盖建业集团的账款,报告期末公司对建业集团下属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按3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报告期末公司对金宸置业应收款项合计839.69万元,金宸置业于2023年2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已按50%比例计提了坏账准备,金宸置业于2023年7月共计回款303万元,并于7月28日与公司签署了《房屋抵付合同款协议》,约定收取抵账商品房6套,抵付房产价值预计约502.69万元,抵房手续完成后,公司对金宸置业应收款项整体较低。未来如果公司对建业集团、金宸置业或其他房地产行业客户的应收账款不能足额收回,可能造成公司产生大额坏账,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技术风险

1、产品迭代风险

公司的产品定制化程度较高,产品的更新迭代速度较快,需要随时根据客户的需求设计研发产品。公司遵循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根据订单来组织和安排产品研发及生产,若未来公司不能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则可能无法不断满足下游客户的定制化更新迭代需求,由此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人才和技术流失的风险

公司近年来依赖自身的技术和创新优势不断发展,培养了一批经验丰富的管理人才和掌握关键技术的技术人才,这些专业人才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对相关技术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人才资源竞争的不断加剧,公司未来可能面临人才和技术流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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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洪涛与信丽芳系夫妻关系,张洪涛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二人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33.47%的股份。同时,张洪涛之子张瀚艺持有公司股东上海许都37.40%的出资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许都持有公司股份16.84%,张瀚艺通过上海许都行使股东权利时,均遵循其父张洪涛及信丽芳的意见,与二人保持一致,因此张洪涛、信丽芳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的50.31%,能够对公司形成有效控制。如果未来公司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可能存在实际控制人通过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控制公司人事和经营决策,致使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影响甚至损害的可能性。

五、募投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基于当前经济形势、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研发优势做出,如果出现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行业竞争程度显著加剧以及市场拓展进度不及预期等情况,将会对项目的投资回报和预期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六、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发行结果将受到公开发行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认可程度及股价未来趋势判断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存在因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不足或发行后公司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等原因而导致的发行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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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属行业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一)电力设备行业仍有持续发展空间

近年来我国社会用电量持续增长,带动电力设备需求持续扩张。据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2014-2021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呈现稳健增长,其中2021年全社会用电量83,12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7%,2022年全社会用电量达到新高,为86,372亿千瓦时。同时,为满足电力需求的快速增长,我国电力装机容量迅速扩张,截至2022年末,我国电力装机总量已达25.6亿千瓦,同比增长7.6%,未来在“双碳”目标驱动下,我国化石能源消费占比预期持续下降,电力需求预期将持续上升。

同时近年来国家持续保持高规模的电力基础设施投资,其中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多次表示将加大电网尤其是配电网投资力度,国家电网表示“十四五”期间计划投入2.4万亿元用于电网转型升级,其中投资将向配网侧倾斜,投资占比有望提升至60%以上。南方电网亦发布发展规划,“十四五”期间电网建设规划投资6,700亿元,较“十三五”期间增加51%,其中,配电网建设将被列为工作重点,规划投资达3,200亿元,占比约48%。

输配电控制设备是构成输配电系统的主体,主要指电力系统中电能从发电厂传输至电力用户之间的用于输送电能与分配电能所使用的设备,通过接受、分配、控制电能,保障用电设备和输电线路的正常工作。在电力需求持续上升以及电力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持续加大背景下,我国配电网投资将不断提升,带动电力设备需求,较长时间内仍有持续发展空间。

(二)电化学储能及光伏领域发展前景广阔

2020年9月22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力争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同年12月,我国在气候雄心峰会进一步宣布提升国家自主贡献的一系列举措,包括到203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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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双碳”目标下,我国面临减排总量大、时间紧的挑战。我国电力部门将直接从燃煤时代进入风电光伏为代表的新能源时代,跳过了欧美国家此间经历的“油气”时代。因此,未来伴随新能源行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光伏产业将迎来快速增长阶段,光伏领域发展前景广阔。

电化学储能是电力系统中的关键一环,可以应用在“发、输、配、用”任意一个环节。在发电侧可提高发电的稳定性及发电质量;在输配电环节,可降低输电的成本,同时可缓解企业和用户用电压力,促进电网的升级扩容;在用电环节,可通过峰谷差套利,进而减少企业和用户用电成本。伴随着新能源发电的快速发展,其发电的不稳定性等特点使得储能配备极为关键,同时在其他诸多应用场景,如低碳园区、户用光伏等领域均有极大的价值。近年来,全球和中国的电化学储能装机规模均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全球电化学储能的累计装机规模从2014年的不足1GW上升至2021年的20.4GW,年复合增长率为56.2%;2014年-2021年中国的电化学储能装机规模由0.13GW增长至5.12GW,年复合增长率为69.0%,2022年我国的电化学储能装机规模为11.05GW,同比增长116.8%,增速创下近三年新高。电化学储能已经成为抽水蓄能以外规模最大的新型储能形式,在新型储能市场中占比达95%以上。电化学储能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二、发行人具备较强竞争优势

(一)技术创新优势

公司重视技术研发,公司内部设有变配电系统测试实验室、嵌入式软件测试实验室、硬件抗干扰实验室、雷电冲击实验室、局放实验室及温升实验室等六大实验室支持公司研发体系,同时公司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发改委开放式研发平台,凭借多年来深耕核心技术,公司形成大量的技术专利及核心技术,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7项发明专利、48项实用新型专利和98项软件著作权,公司技术成果“地铁直流牵引供电成套设备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获得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CDZ-8000智能变配电系统及CLZ8000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获得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成果奖。同时公司建立了完备的鼓励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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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激励制度,使公司产品技术创新与研发人员切身经济利益紧密结合,激发了研发人员的创新潜能。

(二)质量控制优势

与市场上众多小规模竞争者相比,公司的质量控制体系在借鉴同行业企业严谨、缜密的质量管理体系基础上进行了与公司产品线相适应的改善优化,通过了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且进一步提出“零缺陷质量管理”的工作要求,将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全部在试验阶段发现、研究、讨论和解决,因此产品质量可靠性较高,客户反馈运行情况较好。

(三)销售网络与售后服务优势

公司总部位于许昌,在郑州、北京、海口设立子公司,在沈阳、天津、石家庄等17个省会及主要城市设有办事处,可以在提升营销及售后及时响应速度,及时满足客户需求。

行业的售后服务专业化要求较高,提高售后服务的质量对稳定客户、开拓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对重点销售区域和重点客户进行走访,了解产品的使用情况,征求用户对产品在设计、装配、工艺等方面的意见,确保遇到问题时能够第一时间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公司有专门的售后专员对客户反馈的信息进行确认,并在1小时内相应用户反馈信息;需现场服务的,公司会在12小时内派遣售后服务人员前往解决,并在结束现场服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服务跟踪单》、《售后计划服务单》等文件并存档备案;公司还建立了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利用信息技术及互联网技术协调企业与客户在营销和服务上的交互,向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四)成本优势

公司位于河南省许昌市,聚集了电力产业供应链各环节的众多供应商,在原材料议价、物流运输方面具有极大的便利与优势;此外,公司地处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相比于沿海地区企业在人力成本方面都具备较大的优势。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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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

相关行为的核查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项目中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在本次证券发行中,发行人聘请民生证券担任保荐机构,聘请北京市京翰(太原)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法律顾问,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除前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有偿聘请了海南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作为募投可研咨询机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是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环评立项备案的业务需要,具有必要性。

综上,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发行人存在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均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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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对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核查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3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中汇会阅[2023]9788号《审阅报告》。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状况总体良好,资产总计为73,529.67万元,较上年末降低0.6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9,546.15万元,较上年末增长6.69%。2023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516.8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2.32%,实现净利润2,449.27万元,同比增长

144.97%。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改善,公司经营业绩明显好转。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改善,2023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较2022年同期明显好转,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与控制权结构均保持稳定,公司业务经营模式、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下无正文)

3-1-27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____王梦雅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曹文轩 刘娜

内核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袁志和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王学春

保荐业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王学春

保荐机构总经理(代行):_________________熊雷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代行):_________________景忠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

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特授权曹文轩、刘娜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特此授权。(以下无正文)

3-1-29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曹文轩 刘娜

法定代表人(代行)签名:_________________景忠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3-1-3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签字保荐代表人的情况说明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担任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曹文轩、刘娜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保荐代表人曹文轩先生和刘娜女士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曹文轩先生和刘娜女士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等违规记录。

三、截至本说明签署日,曹文轩先生和刘娜女士担任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在审的项目和最近 3 年内曾担任过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情况如下:

保荐代表人板块在审项目情况(不含本项目)最近3年内曾担任签字保荐代表人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

曹文轩

曹文轩主板北京利尔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已完成注册,尚未发行)主板企业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 创业板企业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
创业板森峰科技创业板IPO项目
科创板

3-1-31

北交所

刘娜

刘娜主板北京利尔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已完成注册,尚未发行)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创业板
科创板
北交所亿维股份北交所IPO项目

两位签字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及签字保荐代表人已对上述说明事项进行了确认,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3-1-32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签字保荐代表人的情况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曹文轩 刘娜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代行)签名:_________________景忠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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