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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交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6

证券代码:002941 证券简称:新疆交建 公告编号:2023-097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现行)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本次修订) (加粗为修改部分)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
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第一百一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出现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其他条款内容不发生变化,此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修订后的《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公司章程》全文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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