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总裁及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工作。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其他两名委员协商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召集和主持工作。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建议;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原则上,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按本细则第四条处理。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包括会议记录在内,公司应当保存相关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