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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态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6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在六十日内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变更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与选举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可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第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如果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第十五条 公司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方式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小组,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支持。

第十六条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书面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进行现场沟通。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有权向公司借支履职相关的合理费用。

(五)独立董事有权从公司领取适当津贴,但法规、政策另有规定时除外。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从公司及附属企业、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任何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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