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中心意见落
实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金贵银业”)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湖南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宝山矿业”)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3年12月1日出具的《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3〕130021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本所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本所在《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亦适用于本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经本所核查,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意见落实函》问题1申报文件显示:本次收购标的湖南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存在1家分支机构湖南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残零采分公司(以下简称残零采分公司),标的资产将残零采分公司经营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包给承包方王尤安、廖晓军经营。
请上市公司结合标的资产与经营权承包方就残零采分公司承包方式中关于责任和义务的具体约定,补充披露残零采分公司未来生产经营过程中如发生债务纠纷、重大安全事故或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等,相关责任的承担主体,并进一步明确标的资产采取的风险隔离措施及有效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残零采分公司承包方式中关于责任和义务的具体约定及相关责任的承担主体
根据发包方宝山矿业与承包方王尤安、廖晓军签署的《湖南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残零采分公司经营权承包协议》(以下简称“《承包协议》”),各方就残零采分公司承包方式中关于责任和义务的主要约定如下:
签署日期 | 2021年5月19日 |
承包经营方式 | 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发包方将残零采分公司的经营权发包给承包方,残零采分公司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
承包经营期限 | 截止至2025年5月31日,承包期满后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继续承包。 |
承包费用 | 承包期间承包方每年向发包方支付承包费用200万元,五年(2020年6月1日一2025年5月31日)承包费用共计1,000万元。 |
关于责任和义务的主要约定 | 1、关于债务纠纷的责任承担 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后,承包方负责清偿承包期间残零采分公司的所有债务。 发包方在全面核实承包方所有资产和债务(根据双方合同签订时清理的建账资产台账)并确保资产完好无损和债务清理完毕的情况下,发包方依承包方履约情况办理资产交接和承包方 |
缴纳的风险保证金退还手续。双方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对承包方所有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核实(所有资产由发包方建账登记、所有债权债务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每年对承包方所有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核实,如发现承包方存在资产损坏或重大债务不良等情况,发包方有权终止所签合同及协议,并由承包方承担由此造成发包方的一切损失。
2、关于安全环保事故的责任承担
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并按宝山矿业安全环保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追究承包方相关责任。
3、关于其他事项的约定
(1)承包方向发包方缴纳200万元风险保证金,并确保承包
期限内风险保证金不低于200万;
(2)残零采分公司公章由发包方保管,残零采分公司签署合
同及其他使用公章事项均需发包方审批或授权;
(3)承包方修订完善的残零采分公司安全环保制度、资产管
理制度等内控制度需报发包方审批;
(4)承包期间,承包方不得以残零采分公司名义签订劳动合
同;
(5)承包方每月上报财务报表给发包方,发包方每年对承包
方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6)发包方对承包方进行日常监管,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安
全管理、统一生产管理、统一技术管理、统一火工产品管理等,并有权对承包方进行处罚,有权对承包方生产区域进行安全环保隐患检查。
(7)承包方承包期满后,其所有地面和井下资产(包含承包期
间增加的资产) 全部无偿归发包方所有,且必须确保资产完好无损,同时承包方须妥善处理好内部股东与地方关系等,因承包方未履行约定义务而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发包方有权从承包方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中扣除。承包方在承包期间不能将资产做任何抵押和质押,否则,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约定,在未来生产经营过程中,承包方负责承包期间残零采分公司的所有债务(包括因行政处罚形成的债务),如承包方存在资产损坏或重大债务不良等情况,还需承担由此造成发包方的一切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据此,残零采分公司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责任人,无法通过合同约定予以限制或排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及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据此,残零采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系法定义
务,无法通过合同约定予以限制或排除。
根据《承包协议》约定,在上述承包经营模式下,残零采分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承包期间由承包方确保资产不存在安全环保风险,期间所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还有权按其安全环保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追究承包方相关责任。
综上,本所认为,在承包期限内,残零采分公司未来生产经营过程中如发生债务纠纷或因行政处罚产生处罚之债的,由承包方负责清偿承包期间残零采分公司的所有债务,并承担由此造成发包方的一切损失;在承包期限内,残零采分公司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仍然由残零采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但根据《承包协议》约定,相关事故或行政处罚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最终应由承包方承担。
二、标的资产采取的风险隔离措施及有效性
为保障发包方合法权益,宝山矿业采取了如下风险管控及隔离措施:
(一)《承包协议》所涉风险管控及隔离措施
1、风险保证金制度
承包方需向发包方事先缴纳200万元风险保证金,并确保承包期限内风险保证金不低于200万。经核查,承包方于2020年5月29日向发包方宝山矿业支付了风险保证金200万元,且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风险保证金账面值仍为200万元。
2、债务隔离措施
《承包协议》明确约定,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期间残零采分公司的所有债务(包括行政处罚形成的债务),如承包方存在资产损坏或重大债务不良等情况,还需承担由此造成发包方的一切损失。
3、安全环保事故责任兜底安排
《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产生的所有费用最终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有权按其安全环保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追究承包方相关责任。
4、内控制度审批权约定
承包方负责具体修订和完善残零采分公司安全环保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相关内控制度需报发包方审批后方可通过并实施。
5、对承包方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
发包方对承包方生产经营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管,包括:(1)发包方委派人员担任残零采分公司负责人;(2)残零采分公司公章由发包方保管,如承包方以残零采分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及其他使用公章的事项均需事先取得发包方审批通过或授权;(3)发包方每周组织对残零采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规范残零采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4)每月发包方组织其安环部以及生产部有关工作人员对残零采分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进行现场监督;(5)负责接受
黄金集团和有色集团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对残零采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进行的不定期现场督查。
6、资产管理保障约定
承包期满后,承包方所有地面和井下资产(包含承包期间增加的资产)全部无偿归发包方所有,且必须确保资产完好无损,同时承包方须妥善处理好内部股东与地方关系等,因承包方未履行约定义务而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发包方有权从承包方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中扣除。承包方在承包期间不能将资产做任何抵押和质押,否则,需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损失。
7、财务审计和监督
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每月上报财务报表给发包方;发包方每年对承包方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二)宝山矿业关于分公司管理的其他安排
1、宝山矿业有权并实际任免残零采分公司负责人
根据中共湖南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4日出具的宝色司党委〔2020〕53 号通知,由宝山矿业对残零采分公司的经理进行任命。据此,宝山矿业任命唐建军为残零采分公司的负责人,且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残零采分公司的负责人一直未发生变更。
2、编制了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
根据宝山矿业于2021年11月2日出具的《关于牛栏冲公区筹备组对残零采分公司安全环保监督情况的说明》,在遵照《公司安环管理制度汇编》、《公司安全操作规程汇编》的基础上,根据残零采分公司生产实际,宝山矿业编制了《残零采分公司安环管理制度汇编》、《残零采分公司安全操作规程汇编》;同时,编制《安全交班本》、《井口人员信息登记本》、《安全隐患排查记录本》等各类台账 20 余种,进一步加强痕迹管理、闭环管理。
3、根据相关安环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除前文《承包协议》中所述及的宝山矿业对承包方生产经营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管措施外,根据宝山矿业于2021年11月2日出具的《关于牛栏冲公区筹备组对残零采分公司安全环保监督情况的说明》的要求,牛栏冲工区筹备组(宝山矿业针对残零采分公司管理设立的工作组)组织残零采分公司管理人员成立安全管理组,严格遵守带班下井制度,每月坚持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加强井下作业现场管理;同时,配合宝山矿业开展多次安全专项检查并每月汇报安全隐患治理情况。
根据宝山矿业《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第五条规定,分公司、子公司、井下外包项目部在每月22日前将次月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书面提交公司安委办,公司安委办统一排班后当月28日前下发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由安委办向郴州市应急管理局和黄金集团报备。
根据宝山矿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残零采分公司根据本制度制订包括爆炸物品仓储、运输、使用全过程实施细则和安全管理责任制,报安委办审批后执行。
根据宝山矿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残零采分公司应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执行双人双锁和24小时专人值守制度,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监管与签字确认,完善相关记录并存档备查。
据此,本所认为,宝山矿业依照《承包协议》等文件的相关约定已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对残零采分公司实行日常管理,并确保其有效性。
(三)交易对方关于经营权承包相关事项的责任兜底承诺
交易对方有色集团、黄金集团已出具《关于承包经营权有关事项的承诺》,因承包经营无法正常顺利开展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或承担相应整合费用或被第三方索赔等导致发生费用支出、产生资产损失、须进行经济补偿/赔偿的,相关损失、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由有色集团、黄金集团承担。
(四)当前承包经营事项取得了良好的安全生产记录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桂阳县分局对残零采分公司出具了证明,“自2020年1月1日至今,该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遵守了国家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加强企业的环境管理,环保设施运转正常,排放的‘三废’及其污染物已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要求和总量控制要求,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亦未受到过我局的行政处罚。”郴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残零采分公司出具了证明,“自2020年1月1日至今,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亦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经查询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郴州市应急管理局、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桂阳县分局官网等网站,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残零采分公司不存在因安全生产、环保等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本所认为,宝山矿业已就残零采分公司经营权承包事项采取了多种风险管控及隔离措施,并确保其有效性;交易对手有色集团、黄金集团也就宝山矿业经营权承包相关事项的出具责任兜底承诺以加强宝山矿业的风险隔离。【核查程序】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包方宝山矿业与承包方王尤安、廖晓军签署的《湖南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残零采分公司经营权承包协议》;
2、核查了承包方缴纳风险保证金的凭证及截至目前风险保证金的缴纳情况;
3、查阅了宝山矿业安环制度中关于残零采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查阅了残零采分公司隐患治理情况汇报情况报表、查阅了残零采分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审批记录;
4、查阅了宝山矿业委派人员到残零采分公司的内部决策文件;
5、查阅了宝山矿业关于使用残零采分公司公章的审批记录,并就宝山矿业对残零采分公司承包方采取的监管措施访谈了残零采分公司负责人;
6、核查了残零采分公司财务报表;
7、取得了宝山矿业出具的《关于牛栏冲工区筹备组对残零采分公司安全环保监管情况的说明》,核查了《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8、取得了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桂阳县分局、郴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9、通过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郴州市应急管理局官网、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桂阳县分局官网检索残零采分公司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认为:
1、在承包期限内,残零采分公司未来生产经营过程中如发生债务纠纷或因行政处罚产生处罚之债的,由承包方负责清偿承包期间残零采分公司的所有债务,并承担由此造成发包方的一切损失;在承包期限内,残零采分公司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仍然由残零采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但根据《承包协议》约定,相关事故或行政处罚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最终应由承包方承担。
2、宝山矿业已就残零采分公司经营权承包事项采取了多种风险管控及隔离措施,并确保其有效性;交易对手有色集团、黄金集团也就宝山矿业经营权承包相关事项的出具责任兜底承诺以加强宝山矿业的风险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