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强化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2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3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应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第4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5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第6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3条至第5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7条 公司设内审部,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负责人由委员会任免。内审部按相关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
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8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6)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7)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
改情况;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其中,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第9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书面决议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第10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给
予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11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以下报告事项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报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12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临
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第13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
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14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第15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
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第16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第17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18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19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第20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第21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1)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
求其回避;
(2) 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
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3)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
离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4) 如审计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
项通过决议的,审计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
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
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第22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第23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第24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5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