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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世纪: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6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拥有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在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五)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和邀请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即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即公司邀请两个或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二)公司审计部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竞聘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调研;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核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其执行审计业务。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调研,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也可通过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调研了解会计师事务所控制审计风险所采取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存在多个会计师事务所竞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保存期不低于10年。第十三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四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第十五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审议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广东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第十九条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时应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且公司应及时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二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二十四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监督及处罚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三)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上报证券监管部门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未按审计准则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

(四)未履行保密协议,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五)出具的审计报告、审核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第二十八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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