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根据《承诺函》,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在本公司同时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控股股东、本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股价的相关程序并实施相关措施。
上市以来,公司生产经营持续保持稳步上升势头。但受宏观形势
复杂、市场调整等诸多因素影响,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已首次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并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
2.2161元/股,除息后调整为2.1909元/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根据《承诺函》,本公司将在触发日起20个交易日内与控股股东研究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