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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6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ESG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分析全球经济和行业形势,结合企业实际,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为公司对外公共政策、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及管治政策等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公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董事长和一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与ESG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当主席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席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准备工作。另专设ESG工作小组,成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成员组成,负责推进ESG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人权与反腐等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确保公司在关系全球可持续发展议题的立场及表现符合时代和国际标准;

(五)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等情况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可持续发展建议,拟定ESG发展目标,提升公司ESG治理能力;

(六) 审阅公司ESG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九)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委员会主席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战略与ESG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

(三)2名以上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第十二条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限可以豁免。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视频及书面议案等形式。

第十四条 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方式可以是书面委托、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软件记录等形式,须明确授权范围与期限。

第十五条 会议应由半数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会议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其他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社会上的专家、学者等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 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决议、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的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原《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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