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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6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须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审查公司的核心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审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重大财务政策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况;监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管理层实施财务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三)检查、监督和评价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效果进行评价;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其工作;采取合适措施监督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审查外部审计师的报告,确保外部审计师对于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最终责任;

(五)负责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十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 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决议、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的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原《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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