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浙江晶能微电子有限公司1.6667%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就公司收购浙江晶能微电子有限公司1.6667%股权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估值报告为参考,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浙江晶能微电子有限公司1.6667%股权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 欣 | 徐 波 | 金官兴 |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