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变更为参股公司江苏苏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
此次变更为参股公司江苏苏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担保,仅为苏豪租赁启用授信的银行的变更,变更后苏豪弘业按股权比例提供的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均未发生变化;公司与苏豪租赁大股东苏豪投资集团按照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不存在本公司提供超出股权比例的担保,担保公平、对等。且参股公司提供反担保,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意将该关联交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之用)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冯巧根: | |
王廷信: | |
唐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