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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6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为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100.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有关报批事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之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提升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优化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及非必要关联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之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尹澎华 吴烨楠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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