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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6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向周文元先生控制的广东元元科技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广东润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的资产出售交易,未涉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尹澎华 吴烨楠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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