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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6

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广东元元科技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论证,认为: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和交易对方,以及公司及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等)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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