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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保荐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8-2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保荐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东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股份”、“公司”)2010年度公开增发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就东港股份拟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事宜发表核查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210号文件核准,并公司于2010年9
月10日向社会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124,172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增发价格为25.69元/股,总计募集资金362,849,978.68 元,扣除发行费用
17,741,364.1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5,108,614.53元。
     目前东港股份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还需要利用自有资金投资临港开发区二
期建设工程、控股子公司建设等项目,公司面临比较大的资金压力。公司前次使用
募集资金 5,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于 2012 年 11 月 18 日归还募集资金账户。
     为缓解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压力,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公司计划在归还前期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5,000 万元募集资金后,在保证募集
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5,000 万元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6 个月,从 2012 年 11 月 19 日起到 2013 年 5
月 18 日止,到期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东港股份于2012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经核查,
公司此次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使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补充流动资金金额没有超
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且公司在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
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出具了相关
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东港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相关审批程
序和法律手续,本保荐机构同意东港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用于暂时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保荐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旭巍              刘丽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8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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