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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股份有限公司2012-2014年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8-25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14年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
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
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
监管局《关于转发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的通知》(鲁证监发[2012]18号的指示精神,结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
特制订公司2012-2014年分红回报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
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
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
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
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2012-2014年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依据《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
公积金以后,在满足公司正常的资金需求、并有足够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
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在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将积极采纳和接受所有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合理建议和监督。公司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的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配。
    第四条 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及决策机制:
    1、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
确定该时段的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独立董事须对公司《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8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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