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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6

证券代码:603991 证券简称:至正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7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2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新增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4新增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经历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5新增第一百〇九条 独董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
6新增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7新增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8新增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9新增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10新增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11新增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12新增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13新增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14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应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主任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均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审计委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董事会应当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注:条款序号随条款数量的增减而调整。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具体变

更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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