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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克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6

证券代码:001223 证券简称:欧克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8

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0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江西欧克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江西欧克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所持有的江西欧克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权益作为公司出资。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江西欧克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江西欧克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所持有的江西欧克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权益作为公司出资。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持股比例如下:
2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3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据本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将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六)审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不含受赠现金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审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资权利等)等交易事 项:
7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8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9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10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少于2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11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12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3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14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和罢免程序如下:1、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的董事人数,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4、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2、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3、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积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和罢免程序如下:1、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4、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除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情况外,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2、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3、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以得票总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50%,按照由高到低依序决定能否当选为董事、监事;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董事、监事中最少,但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总人数超过应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重新投票。重新投票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两次重新投票后仍无法确定当选的,则均不得当选,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召集股东大会或留待下次股东大会,重新提名候选人名单,重新选举。 4、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非职工代

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表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15第八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第八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16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及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否则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并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本公司及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否则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并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
17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5、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6、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7、负责法律法规、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4、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5、负责法律法规、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2、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3、负责法律法规、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

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经营战略、重大资本运作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经营战略、重大资本运作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8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下列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下列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不含受赠现金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

为: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0 万元且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金额应以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为计算标准。

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不含受赠现金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且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金额应以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为计算标准。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金额应以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为计算标准,深交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除外。
19第一百一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0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等)或电话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但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除外。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或电话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但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除外。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21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第三、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2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送出;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
23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24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5第一百八十五条 释义......(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第一百八十五条 释义......(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6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人员办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具体变更内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特此公告。

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0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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