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接获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关于按持股比例向滁州康鑫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滁州康鑫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阅读,对于公司按持股比例向滁州康鑫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基于独立的判断,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按持股比例向滁州康鑫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按持股比例向滁州康鑫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基于公司对滁州康鑫公司的资产状况、债务偿还能力、项目开发进度等进行了全面评估后确定的。我们认为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的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时,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同意公司董事局的表决结果。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