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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盛新材: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6

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禾盛新材 编号:2023-082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禾盛新材”)全资孙公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商业保理客户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绿原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瑞兴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商业保理合同纠纷已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月4日、2021年1月6日、2021年1月19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2021-001、2021-002)。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10007号之一、(2023)粤0304执10009号之一、(2023)粤0304执10010号之一,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10007号之一

1、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申请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3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87578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

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浩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500万元的股权份额,冻结期限至2026年1月16日。

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桥支行98840154740005432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6月27日。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法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法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10009号之一

1、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绿原药业有限公司、邓杰、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

2、申请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贵州绿原药业有限公司、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3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执行款专户转入人民币491003.21元,该款项扣除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7157.68元剩余款项将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书面确认本案被执行人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执行债权全部履行完毕;法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贵州绿原药业有限公司保全银行内的存款人民币3141585.21元。该款项扣除执行费33481.04元,申请人可领取案款3108104.17元(其中包括退诉讼费36300元,保全费5000元),该款项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发放。已依法轮侯查封被执行人贵州绿原药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贵AZJ422车辆。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邓杰名下车牌号码为贵A77288车辆。上述查封车辆期限自2023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20日,轮侯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法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10010号之一

1、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瑞兴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圆方管理有限公司、华富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2、申请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富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瑞兴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圆方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38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019808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圆方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中郁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40.00%的股权。

二、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圆方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中熙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99.00%的股权。

三、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圆方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正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60.00%的股权。

四、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圆方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前海启点繁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

五、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瑞兴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斯为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9.31%的股权。

六、已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瑞兴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377.59元,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可得9327.59元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法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

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四、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10007号之一;

2、《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10009号之一;

3、《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10010号之一。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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