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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会议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会议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四)审议议案;
(五)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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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