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225 证券简称: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9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给予相关处罚、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