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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5

证券代码:832225 证券简称: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8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798,555股,于2021年11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798,555股,于2021年11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新增条款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原章程第三十二条内容重复,删除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与原章程第五十条相关内容重复,删除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额累计计算。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第四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新增条款第五十条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披露或审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以每次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以每次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股东大会决议之前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或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东大会通知。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提供贷款; (七)处置公司商标、核心技术;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传真等现代信息技术手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等现代信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通知股东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存在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2.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且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具体实施办法依据《累积投票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
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传真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传真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传真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在此情形下,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相关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此情形下,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 董事会成员中包含2名独立董事,其中1名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 董事会成员中包含3名独立董事,其中1名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达到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达到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计算原则,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成员人数为偶数时,当审议事项因不同表决意见相等导致无法形成决议的情形,董事会可根据审议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修改提交下次会议审议,若相关事项依然无法形成决议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适时设立其他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董事会中设置专门委员会,具体如下: (一)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如下:1.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董事应当过半数,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2.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二)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置相关专门委员会

的,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各委员会应当遵照执行。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要求,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适应性修订。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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