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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万恒:附件-10内部控制-销售业务B-1-009-2023-2.1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6

内部控制制度第9号——销售业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稳定增长,扩大市场份额,规范销售行为,防范销售风险,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以及《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销售,是指公司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及收取款项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销售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销售政策和策略不当,市场预测不准确,销售渠道管理不当等,可能导致销售不畅、库存积压、经营难以为继。 (二)客户信用管理不到位,结算方式选择不当,账款回收不力等,可能导致销售款项不能收回或遭受欺诈。

(三)销售过程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第四条公司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销售业务流程,完善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确定适当的销售政策和策略,明确销售、发货、收款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务,定期检查分析销售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实现销售目标。

第二章 销售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市场调查,合理确定定价机制和信用方式,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销售策略,灵活运用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信用销售、代销和广告宣传等多种策略和营销方式,促进销售目标实现,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公司应当健全客户信用档案,关注重要客户资信变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用风险。

公司对于境外客户和新开发客户,应当建立严格的信用保证制度。

第六条 公司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与客户进行业务洽谈、磋商或谈判,关注客户信用状况、销售定价、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

重大的销售业务谈判应当吸收财会、法律等专业人员参加,并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

销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批人员应当对销售合同草案进行严格审核。重要的销售合同,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 公司销售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开具相关销售通知。发货和仓储部门应当对销售通知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所列项目组织发货,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公司应当加强销售退回管理,分析销售退回原因,及时妥善处理。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开具销售发票。严禁开具虚假发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做好销售业务各环节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设置销售台账,实行全过程的销售登记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完善客户服务制度,加强客户服务和跟踪,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 收款

第十条公司应当完善应收款项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实行奖惩。

销售部门负责应收款项的催收,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应妥善保存;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回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商业票据管理,明确商业票据的受理范围,严格审查商业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票据欺诈。

公司应当关注商业票据的取得、贴现和背书,对已贴现但仍承担收款风险的票据以及逾期票据,应当进行追索监控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发货、收款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详细记录销售客户、销售合同、销售通知、发运凭证、商业票据、款项收回等情况,确保会计记录、销售记录与仓储记录核对一致。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等方式,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

公司应当加强应收款项坏账的管理。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投资与运营管理部修订并解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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