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制度第10号——研究与开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有效控制研发风险,实现发展战略,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以及《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研究与开发,是指公司为获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所开展的各种研发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研发活动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研究项目未经科学论证或论证不充分,可能导致创新不足或资源浪费。
(二)研发人员配备不合理或研发过程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研发成本过高、舞弊或研发失败。
(三)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不足、保护措施不力,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第四条公司应当重视研发工作,根据发展战略,结合市场开拓和技术进步要求,科学制定研发计划,强化研发全过程管理,规范研发行为,促进研发成果的转化和有效利用,不断提升公司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立项与研究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研发计划,提出研究项目立项申请,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司可以组织独立于申请及立项审批之外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评估论证,出具评估意见。
第六条 研究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重大研究项目应当报经董事会集体审议决策。审批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研究项目促进公司发展的必要性、技术的先进性以及成果转化的可行性。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研究过程的管理,合理配备专业人员,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研究过程高效、可控。
公司应当跟踪检查研究项目进展情况,评估各阶段研究成果,提供足够的经费支持,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有效规避研究失败风险。
公司研究项目委托外单位承担的,应当采用招标、协议等适当方式确定受托单位,签订外包合同,约定研究成果的产权归属、研究进度和质量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研究的,应当对合作单位进行尽职调查,签订书面合作研究合同,明确双方投资、分工、权利义务、研究成果产权归属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研究成果验收制度,组织专业人员对研究成果进行独立评审和验收。
公司对于通过验收的研究成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申请专利或作为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进
行管理。公司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研究成果,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专利申请手续。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核心研究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界定核心研究人员范围和名册清单,签署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密协议。
公司与核心研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特别约定研究成果归属、离职条件、离职移交程序、离职后保密义务、离职后竞业限制年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开发与保护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研究成果的开发,形成科研、生产、市场一体化的自主创新机制,促进研究成果转化。
研究成果的开发应当分步推进,通过试生产充分验证产品性能,在获得市场认可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研究成果保护制度,加强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及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涉密图纸、程序、资料的管理,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借阅和使用。禁止无关人员接触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研发活动评估制度,加强对立项与研究、开发与保护等过程的全面评估,认真总结研发管理经验,分析存在的薄弱环节,完善相关制度和办法,不断改进和提升研发活动的管理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投资与运营管理部修订并解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