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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粮控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6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研究制订公司财务预算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投资部不定期向战略委员会汇报公司投资的重大举措及执行情况;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向战略委员会汇报公司财务预算方案情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

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拟订公司财务预算与管理的原则与目标,研究制订公司财务预算方案;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如下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相关资料;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参股)企业及主要分管高管人员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

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经战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应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向董事会报告审议意见。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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