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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思电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5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变更经营范围;为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依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及依据上述变更经营范围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数字技术服务;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外包服务;机械设备研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计算机系统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照明器具制造;水文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创业空间服务;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数字技术服务;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外包服务;机械设备研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计算机系统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照明器具制造;水文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创业空间服务;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大数据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特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施工;测绘服务;电竞音视频、数字衍生内容制作(不含出版发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备);大数据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施工;测绘服务;电竞音视频、数字衍生内容制作(不含出版发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余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余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
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按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执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按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执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新增条款(编码相应顺延)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七条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可下设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二十八条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可下设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以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方式送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变更后《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为准。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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