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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维光电: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5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对公司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活动的全过程控制。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并给予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独立部门,在董事会领导及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税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委员会督促其执行;

(五)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计委员会督促其执行;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财务报告及其信息披露事务进行审核评议,并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七)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八)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九)审核评议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十)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及国家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专项调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安排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做好与外部监管机构、外审单位、董事会以及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八)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内部控制、财务收

支等相关审计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四)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检查资金及财产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经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审计档案除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实施审计,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项目实施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提出审计目的和审计要求。对于需突击审计的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

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1.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2.审计组成员名单;

3.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4.审计通知签发的日期。

内部审计部门认为被审计对象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对象应按时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送审计部。

(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采用恰当的审计方法,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等,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完整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将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发给被审计对象,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作出必要的修改,经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后,将最终的审计报告报送董事长及相关领导。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常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由内部审计人员将审计报告及底稿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对象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该跟踪审计建议的执行情况,重大审计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确保项目合规进行。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相关人员

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一)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对其进行相关处分、追究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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