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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维光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5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管理层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所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长、总经理确定人选后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求不定期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期限。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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