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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东: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5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议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议案,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过认真研究,现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此次修订《公司章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修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同意续聘中准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申请发行中期票据,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利于公司长期、持续的发展。本次公司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鹏、肖维维、梁毕明

2023年12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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