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就该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较好的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在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因此,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鹏、肖维维、梁毕明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