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拟转让科大智能(合肥)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科大智能(合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3]第020594号
中中水水致致远远资资产产评评估估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二二OO二二三三年年十十月月二二十十六六日日
科大智能(合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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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 - 2 -声 明 ......................................................................................................... - 3 -摘 要 ......................................................................................................... - 5 -正 文 ......................................................................................................... - 7 -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 - 7 -
二、评估目的 ........................................................................................... - 11 -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 11 -
四、价值类型 ........................................................................................... - 12 -
五、评估基准日....................................................................................... - 17 -
六、评估依据 ........................................................................................... - 17 -
七、评估方法 ........................................................................................... - 21 -
八、资产基础法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 - 22 -
九、收益法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 - 32 -
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 34 -
十一、评估假设....................................................................................... - 37 -
十二、评估结论....................................................................................... - 39 -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 .............................................................................. - 41 -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 44 -
十五、资产评估报告日 .......................................................................... - 45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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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评估专业人员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八、我们已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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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九、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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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拟转让
科大智能(合肥)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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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对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拟转让科大智能(合肥)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事宜所涉及的科大智能(合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拟转让科大智能(合肥)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科大智能(合肥)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作为该经济行为的价值参考。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科大智能(合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经过审计后科大智能(合肥)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于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企业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56,091.23万元,负债总额账面价值为47,787.72万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8,303.52万元。
三、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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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估方法: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
六、评估结论: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科大智能(合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620.00万元,金额大写:
人民币玖仟陆佰贰拾万元整。与账面净资产(所有者权益)8,303.52万元相比评估增值1,316.48万元,增值率15.85%。
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根据有关规定,本报告评估结论有效使用期为一年,即自2023年8月31日至2024年8月30日期间有效。
八、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报告正文中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使用本报告时给予充分考虑。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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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拟转让
科大智能(合肥)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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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拟转让科大智能(合肥)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事宜所涉及的科大智能(合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概况
公司名称: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93476P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111号
法定代表人: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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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220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9年09月12日经营范围:智能配电网设备、通信产品与软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新能源、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储能类产品、能源计量产品、节能环保及电能质量治理类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轨道交通动力电源设备、电气自动化设备、通信设备、门禁与现场监控设备、轨道交通线路与车体设备监测控制设备及相关软件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变电站、配电站、线路巡检机器人、作业机器人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主站系统软件、测试平台、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智能开关(断路器、负荷开关)、变压器、环网柜(开闭所)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系统集成产品、仪器仪表、计量箱、综合配电柜、屛柜产品的生产、销售与集成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电力工程设计施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定或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智能防火、防盗、监控系统设计、销售、安装、技术服务;消防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售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概况公司名称:科大智能(合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科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9746034B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 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111号法定代表人:何刚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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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13年01月07日经营期限:2013年01月07日至2033年01月06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充电桩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2.历史沿革及现状智能科技成立于2013年1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于耀国共同出资组建,其中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733万元,持股73.30%;于耀国出资267万元,持股26.70%。2013年7月,于耀国与杨福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于耀国将持有的智能科技17.088%股权转让给杨福锦。本次股权转让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3.30%,于耀国持股9.612%,杨福锦持股17.088%。2013年12月,于耀国与杨福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于耀国将持有的智能科技9.612%股权转让给杨福锦。本次股权转让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3.30%,杨福锦持股26.70%。2015年12月,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福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杨福锦将持有的智能科技26.70%股权转让给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后,智能科技成为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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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科大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智能科技的100%股权划转给其子公司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后,智能科技成为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22年9月,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428.57万元,新增股东合肥智享乐充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股东合肥智享乐充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28.57万元。
2023年8月,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3,571.43万元,由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万元。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认缴金额(万元) | 实缴金额(万元) | 认缴持股比例(%) |
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3,500.00 | 3,500.00 | 70.00 |
合肥智享乐充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00.00 | 1,135.7155 | 30.00 |
合计 | 5,000.00 | 4,635.7155 | 100.00 |
3.近年资产及财务状况
历史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概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8月31日 |
资产总额 | 45,122.63 | 86,644.75 | 56,091.23 |
负债总额 | 34,883.35 | 78,296.26 | 47,787.72 |
净资产 | 10,239.28 | 8,348.49 | 8,303.52 |
项目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1-8月 |
营业收入 | 27,110.53 | 46,247.22 | 27,990.42 |
利润总额 | 199.20 | 969.46 | -668.24 |
净利润 | 268.67 | 881.60 | -697.75 |
审计机构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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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号 | 容诚审字[2022]230Z0199号 | 容诚审字[2023]230Z2035号 | 容诚审字[2023]230Z3906号 |
审计报告类别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本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四)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为被评估单位控股母公司。
二、 评估目的
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拟转让智能科技股权,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智能科技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作为该经济行为的价值参考。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是智能科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是因上述评估对象而涉及的经审计后智能科技申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合同资产、其他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
评估范围内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合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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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责、预计负债及递延收益。
评估范围内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账面价值 | |
流动资产合计 | 1 | 52,877.61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 | 3,213.62 |
长期股权投资 | 3 | 860.00 |
固定资产 | 4 | 1,289.23 |
在建工程 | 5 | 79.05 |
无形资产 | 6 | 137.47 |
长期待摊费用 | 7 | 88.36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8 | 176.51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9 | 583.00 |
资产总计 | 10 | 56,091.23 |
流动负债 | 11 | 47,436.81 |
非流动负债 | 12 | 350.90 |
负债总计 | 13 | 47,787.72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14 | 8,303.52 |
以上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容诚审字[2023]230Z390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主要资产分布情况及特点
1.存货存货账面价值为158,795,427.25元。纳入存货评估范围的为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产成品、在产品和发出商品。原材料主要为外购的原料和辅料等;委托加工物资为各待加工原料和辅料等;产成品主要为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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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充电桩产品等;在产品为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及归集的生产成本和劳务成本;发出商品已经发出尚未收到货款的产品。
2.长期股权投资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8,600,000.00元,系对2家单位的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投资日期 | 持股比例 | 账面价值(元) |
1 | 科智电源(杭州)有限公司 | 2022年5月 | 70% | 3,500,000.00 |
2 | 安徽念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21年9月 | 51% | 5,100,000.00 |
长期股权投资合计 | 8,600,000.00 |
3.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19,398,846.44元,账面净值为12,892,331.61元,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和电子设备。机器设备主要为充电桩生产线、测试仪、负载、模具等;车辆主要为办公用乘用车;电子设备主要为公司生产办公用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服务器等。
用于生产办公的设备目前总体状况一般,维护保养一般,工作环境一般,主要分布在各生产办公场所。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列入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主要为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的外购应用软件1项和外观设计1项,以及账面未记录的商标、专利权、专利权申请和软件著作权,共计68项,包括3项商标、7项发明专利、10项实用新型、4项外观设计、7项专利权申请和37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1.商标
智能科技申报的商标共3项,均为智能科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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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商标 | 注册 | 分类 | 有效期 | 现注册人 | 状态 |
1 | 松果能源 | 第69260283号 | 9 | 智能科技 | 等待实质审查 | |
2 | 充电汪 | 第45833370号 | 35 | 2021.2.7-2031.2.6 | 智能科技 | 注册 |
3 | 充电汪 | 第45840245号 | 9 | 2021.2.7-2031.2.6 | 智能科技 | 注册 |
2.专利权、专利权申请和软件著作权智能科技申报的专利权、专利权申请和软件著作权共66项,部分存在权利共有的情况,具体的专利权、专利权申请和软件著作权名称、类型、法律状态等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内容或名称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型 | 专利申请号/著作权登记号 | 专利申请日期 | 专利授权日期 | 法律状态 |
1 |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外观设计 | CN201930538497.6 | 2019年9月 | 2020年4月 | 授权 |
2 | 交流充电桩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外观设计 | CN201630452172.2 | 2016年8月 | 2017年4月 | 授权 |
3 | 一种园区光储微电网控制实现方法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发明专利 | CN201811119487.X | 2018年9月 | 2021年12月 | 授权 |
4 | 一种园区光储荷微电网经济调度实现方法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发明专利 | CN201811119825.X | 2018年9月 | 2021年7月 | 授权 |
5 | 一种基于储能系统的最大需量控制方法 | 智能科技、合肥工业大学 | 发明专利 | CN201711470591.9 | 2017年12月 | 2021年1月 | 授权 |
6 | 一种用于充电桩的扬声器安装结构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实用新型 | CN202020774354.2 | 2020年5月 | 2020年11月 | 授权 |
7 | 一种充电桩枪座与充电枪配合的安装结构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实用新型 | CN202020774388.1 | 2020年5月 | 2021年1月 | 授权 |
8 | 一种结构模块化充电桩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实用新型 | CN202021677462.4 | 2020年8月 | 2021年6月 | 授权 |
9 | 一种电力直流计量系统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发明专利 | CN202111043928.4 | 2021年9月 | 2023年4月 | 授权 |
10 | 一种防尘过滤层安装结构及其应用的换电站 | 智能科技 | 实用新型 | CN202222810117.9 | 2022年10月 | 2023年4月 | 授权 |
11 | 一种充电桩模块安装结构 | 智能科技 | 实用新型 | CN202222810171.3 | 2022年10月 | 2023年3月 | 授权 |
12 | 直流充电桩 | 智能科技 | 外观设计 | CN202230650697.2 | 2022年9月 | 2023年2月 | 授权 |
13 | 一种分布式发电并网系统的监控系统的孤岛保护方法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发明专利 | CN201610793756.5 | 2016年8月 | 2019年1月 | 授权 |
14 | 用于电动公交车的一体化直流充电桩及其智能充电方法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发明专利 | CN201610793760.1 | 2016年8月 | 2018年12月 | 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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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一种充电桩导光板安装结构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实用新型 | CN201921745855.1 | 2019年10月 | 2020年7月 | 授权 |
16 | 一种直流充电桩检测系统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实用新型 | CN201721420386.7 | 2017年10月 | 2018年5月 | 授权 |
17 | 一种换电站充电柜系统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实用新型 | CN202121868761.0 | 2021年8月 | 2022年1月 | 授权 |
18 | 一种微型户外充电桩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实用新型 | CN202121665272.5 | 2021年7月 | 2022年1月 | 授权 |
19 | 交流充电桩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外观设计 | CN201730412469.0 | 2017年9月 | 2018年4月 | 授权 |
20 | 一种直流充电桩多枪功率分配系统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实用新型 | CN201721411045.3 | 2017年10月 | 2018年7月 | 授权 |
21 | 交流充电桩 | 智能科技 | 外观设计 | CN202230649981.8 | 2022年9月 | 2023年8月 | 授权 |
22 | 一种基于DMA的电力线网络系统及其通讯方法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发明专利 | CN201410361914.0 | 2014年7月 | 2016年9月 | 授权 |
23 | 一种直流充电桩输出短路检测模块及充电桩 | 智能科技 | 发明公布 | CN202110866908.0 | 2021年7月 | 实质审查 | |
24 | 一种直流充电桩 | 智能科技 | 发明公布 | CN202110464685.5 | 2021年4月 | 实质审查 | |
25 | 一种用于充电系统的充电控制模块 | 智能科技 | 发明公布 | CN202011452570.6 | 2020年12月 | 实质审查 | |
26 | 换电站模块化充电系统 | 智能科技 | 发明公布 | CN202011452586.7 | 2020年12月 | 实质审查 | |
27 | 一种继电器粘连检测电路 | 智能科技 | 发明公布 | CN202011243038.3 | 2020年11月 | 实质审查 | |
28 | 一种直流充电桩检测系统及其检测方法 | 智能科技 | 发明公布 | CN201711041163.4 | 2017年10月 | 实质审查 | |
29 | 一种直流充电桩多枪功率分配系统 | 智能科技 | 发明公布 | CN201711051848.7 | 2017年10月 | 实质审查 | |
30 | 科大智能G.SHDSL网桥路由器(CSG 505)软件 | 智能科技 | 软件著作权 | 2013SR047161 | 2013年5月 | 授权 | |
31 | 科大智能CSG S1200系列工业级ONU软件 | 智能科技 | 软件著作权 | 2013SR047164 | 2013年5月 | 授权 | |
32 | 科大智能CSG S1200系列工业级ONU软件 | 智能科技 | 软件著作权 | 2015SR094874 | 2015年6月 | 授权 | |
33 | 科大智能CSG C100G转换器软件 | 智能科技 | 软件著作权 | 2013SR088080 | 2013年8月 | 授权 | |
34 | 科大智能CSG S6110千兆以太网交换机软件 | 智能科技 | 软件著作权 | 2013SR088459 | 2013年8月 | 授权 | |
35 | 科大智能CSG S6109工业以太网交换机软件 | 智能科技 | 软件著作权 | 2015SR095250 | 2015年6月 | 授权 | |
36 | 科大智能CSG S6526千兆工业以太网交换机软件 | 智能科技 | 软件著作权 | 2015SR095245 | 2015年6月 | 授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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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科大智能全室外微波传输控制软件 | 智能科技 | 软件著作权 | 2015SR094883 | 2015年6月 | 授权 |
科大智能(合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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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松果能源APP应用软件 | 智能科技 | 软件著作权 | 2023SR1039128 | 2023年9月 | 授权 |
四、 价值类型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确定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选择市场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是遵照价值类型与评估目的相一致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在本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人评估委托时所明确的评估结论价值类型。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3年8月31日。本次资产评估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选择该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一)该评估基准日,符合相关经济行为的需要,有利于评估目的的实现。
(二)该评估基准日为被评估单位会计月末报表日,便于资产评估机构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财务资料,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完成。
六、 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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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 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国家主席令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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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14.《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会计制度;
1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二)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中评协〔2023〕14号);
12.《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3.《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4.《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5.《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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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号);17.《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号)。
(三)资产权属依据
1.营业执照;2.企业出资证明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3.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4.机动车行驶证;5.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软件著作权证书等;6.其他与企业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合同、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四)取价依据
1.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区域市场及企业统计分析数据;2.评估基准日及前3年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明细账;3.企业提供的企业管理、产品生产、原材料采购、市场销售等企业经营资料;
4.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分析及预测资料;5.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6.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7.企业职工工资福利政策及未来年度工资总额变化情况;8.企业提供的部分合同、协议等;9.企业所处行业地位及市场竞争分析资料;10.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和规定;11.基准日近期国债收益率、同类上市公司有关指标;12.同花顺iFinD软件提供的A股上市公司的有关资料;13.《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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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23年版《机电产品报价手册》;15.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评估基准日适用的LPR贷款利率;
16.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调查了解到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参考资料
1.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30Z390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企业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察及询证的相关资料;
4.其他有关资料。
七、 评估方法
根据本项目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涉及企业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等有关资产评估准则规定,资产评估的基本评估方法可以选择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考虑到我国目前的产权市场发展状况和被评估企业的特定情况以及市场信息条件的限制,我们很难在市场上找到与此次被评估企业相类似的参照物及交易情况。因此,本次评估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本项目对委估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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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的资料收集完整,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本次评估以评估对象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企业可以提供完整的历史经营财务资料,企业管理层对企业未来经营进行了分析和预测,且从企业的财务资料分析,企业未来收益及经营风险可以量化,具备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基本条件。结合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项目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八、 资产基础法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一)关于流动资产的评估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对于货币资金的评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查阅银行对账单、调节表并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函证。对外币银行存款,按核实后的外币金额和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中间汇率折合人民币确定评估值;对于人民币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为评估值。
2.应收票据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查阅相关合同、协议和原始凭证,在核实应收票据的发生时间、账面余额、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的基础上对账龄分析和变现可行性进行判断。通过核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认为企业票据变现能力强,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很小,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3.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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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查阅相关合同、协议和原始凭证,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对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都能收回的,按全部应收款额计算评估值;对于很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在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的数额时,估算风险损失,以应收款合计减去评估风险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坏账准备按评估有关规定评估为零。
4.应收款项融资
应收款项融资为银行承兑汇票,评估方法同应收票据。
5.预付账款
对预付账款的评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查阅并收集了相关材料采购合同或供货协议,了解了评估基准日至评估现场作业日期间已接受的服务和收到的货物情况。预付账款多数为近期发生,未发现出现债务人破产、倒闭、死亡、失踪或其他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坏账。对能收回相应的资产或获得相应的权利的款项,按照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6.存货
(1) 原材料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核查了采购材料的供货合同及采购清单,原材料账面值由购买价和合理费用构成,证实账面价值构成准确。由于库存时间短、流动性强、市场价格变化不大,以核查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2) 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账面价值由发生材料成本、加工费及合理费用构成,成本入账及时、结转完整,金额准确,以核实后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3) 产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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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产成品,首先根据盘点结果以及账面记录,确定产成品在评估基准日的实存数量,其次通过了解相关产品的销售市场情况和公司在市场的占有率,确定产成品的销售情况和畅滞程度,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调查情况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对于产成品以其售价为基础确定评估值,扣除销售税费及适当净利润后确定评估值即:
评估价值=实际数量×不含税销售单价×(1-销售费用率-税金及附加率-销售利润率×所得税率+适当净利润率)
(4) 在产品(自制半成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及归集的生产成本和劳务成本。在了解在产品内容的基础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成本的核算和归集进行了核实,对委托生产和会计部门在产品的成本资料进行分析,该企业成本分摊、归集基本正确,在产品以其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5) 发出商品
对于发出商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调查情况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对于发出商品以其售价为基础确定评估值。
评估价值=实际数量×不含税销售单价×(1-税金及附加费率-销售费用率-销售利润率×所得税率+适当净利润率))
7.合同资产
对合同资产的评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查阅了相关合同、协议和原始凭证,核查合同履约情况,调查合同资产存在的违约、减值迹象,了解企业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政策和估计减值金额的方法,核实企业对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评估的相关考虑及客观证据。具体分析合同资产的确认、时间、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信用现状等,对于单独计提信用损失的合同资产,核实对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做出估计的依据及合理性,根据每笔款项预期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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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流动资产对于其他流动资产的评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首先进行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清查评估明细表的核对,其次,核查相关的合同及凭证,确认账面数的真实、合理,发生金额计算准确,以经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二)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长期股权投资清查评估明细表,查阅了财务明细账及相关会计凭证,索取了有关股权的证明文件,了解、核实长期投资项目的投资种类、原始投资额、账面余额、核算方法、历史收益、投资比例等相关情况,查阅了公司章程和有关会计记录等,对长期投资形成的原因、账面价值和实际状况等进行了取证核查,以确定长期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方法如下:
对于已开展业务的控股子公司进行延伸整体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最终确定被投资单位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的股东认缴出资比例不等于实缴出资,但未实缴的出资未超出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企业也未明确约定未实际出资部分的权益和义务的,根据企业股东会决议的相关说明,公司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享有公司股东相关权益和义务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账面/评估值+所有股东未出资金额)×母公司持股比例-母公司未出资金额
(三) 关于设备类资产的评估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持续使用假设,结合委估机器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此次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即以评估基准日现行市场价为依据,确定重置价格,并通过实地勘察,确定成新率,计算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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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重置价值-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或 评估值=重置价值×成新率部分购置年代较久的设备存在一定功能性贬值,已在重置价值中考虑;主要机器设备均在正常使用,无长期闲置设备,故整体上不存在明显经济性贬值迹象。1.重置价值的确定
(1)机器设备重置全价
机器设备的重置全价由设备购置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部分构成。在计算含税重置全价基础上,扣减可抵扣增值税,得出不含税重置全价,即不含税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含税)+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可抵扣增值税
① 设备购置价
设备购置价格的确定主要是通过以下方法确定:通过向设备原生产制造厂家或代理商进行询价;通过查询《2023年国内机电产品价格信息查询系统》等数据库报价资料取得;通过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调整取得;对无法询价及查询到价格的设备,以类似设备的现行市价为基础加以分析调整确定。
②国内运杂费
设备运杂费用取值主要参考《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综合考虑设备的价值、重量、体积以及距离等的因素决定费率大小,对于单台小型设备及电子设备等不考虑运杂费。
设备国内运杂费=设备购置价(含税价)×设备运杂费率
③安装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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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调试费通过查阅委估设备的工程预、决算资料以及设备购置合同、安装调试合同等,参考《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中机器设备安装费率参考指标,依据设备安装难易复杂程度确定。对于安装简单,安装费用较小的设备不考虑安装调试费。安装调试费=设备购置价(含税价)×安装费率
④可抵扣增值税
可抵扣增值税=设备购置价(含税)/1.13*13%+运杂费/1.09*9%+安装费/1.09*9%
(2)车辆重置全价
根据当地车辆市场信息及《网上车市》、《汽车之家》、《太平洋汽车网》等近期车辆市场价格资料,确定本评估基准日的运输车辆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及相关文件计入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等,确定其重置全价:
重置全价=现行含税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等-可抵扣增值税
车辆购置税:纯电新能源汽车免购置税。
(3)办公电子设备重置全价
根据当地市场信息及《电子产品价格商情》等近期市场价格资料,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电子设备重置全价,一般生产厂家提供免费运输及安装:
重置全价=购置价(含税)-可抵扣增值税
2.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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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器设备成新率
设备成新率采用综合成新率。综合成新率=N0×K1×K2×K3×K4×K5×K6×K7N0为年限法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K1—K7为对设备在原始制造质量、设备利用率、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故障情况、运行状态、环境状况等方面的修正系数。
(2)车辆成新率
对于运输车辆,按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方法确定成新率,即:
使用年限成新率=(1-2/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行驶里程成新率=(规定行驶里程-已行驶里程)/规定行驶里程×100%
理论成新率=Min(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
理论成新率按使用年限成新率与行驶里程成新率孰低确定,再综合考虑现场观察情况,确定最终综合成新率。
对于无使用年限限制只有行驶里程限制规定的车辆,本次评估则按行驶里程计算其成新率,再综合考虑现场勘察情况,确定最终综合成新率。
(3)电子设备成新率
采用年限法成新率并根据现场勘察情况进行调整确定最终成新率。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4)逾龄设备成新率
对于使用年限超过经济耐用年限,又能基本上正常使用的设备,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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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其评估基准日使用情况确定最终综合成新率。
(四) 关于在建工程的评估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在建工程清查评估明细表,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总账余额和评估申报表是否相符,进行账表、账账、账实核对并查阅相关领用单、出库单、采购发票等核实账面价值。经核实,其账面支出金额较为合理、依据较为充分,故按核实后的实际支付金额确定评估值。
(五) 关于无形资产的评估
1.外购软件的评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账面记录的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并查阅相关的证明资料,了解原始入账价值的构成,摊销的方法和期限。对于被评估单位外购的应用软件,查询相同软件的现行市场价格确认评估值。2.专利权、专利权申请和软件著作权的评估委估账外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全部用于智能科技经营业务中。该类无形资产共同对产品超额收益发挥作用,按技术类无形资产组合进行评估。按照目前国内外对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测评惯例,定量分析技术价值的方法一般有:成本途径法(以重新开发出被评估技术所耗费的物化劳动来确定技术的评估价值)、市场途径法(以同类技术的市场交易价格分析来确定技术的评估价值)和收益途径法(以被评估技术未来所能创造的收益现值来确定其评估价值)。一般而言,技术类无形资产主要表现在人才的创造性智力劳动,该等劳动的成果很难以劳动力成本来衡量,其研发成本与其价值没有直接对应关系,用重置成本很难反映其真实价值,基于以上因素,本次评估未采用成本途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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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市场途径法的前提条件是要有与委估知识产权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案例,且交易行为应该公平合理。由于知识产权的独特性,很难获得与委估知识产权类似的可比交易案例,所能获得的交易信息也极其有限且很不完整,因此,本次评估也不宜采用市场途径法。纳入评估范围的技术类无形资产组合运用于智能科技经营业务中,上述专利技术广泛应用于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及工艺流程,其技术先进性及盈利能力较好,本次评估对上述技术类无形资产组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预期收益提成法是收益现值法评估模型之一,是通过分析评估对象预期未来的业务收益情况来确定其价值的一种方法。所谓预期收益提成法认为在技术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技术对产品创造的利润或者说现金流是有贡献的,采用适当方法估算确定技术等无形资产组对产品所创造的现金流贡献率,并进而确定技术等无形资产对技术产品现金流的贡献,再选取恰当的折现率,将技术产品中每年技术等无形资产对现金流的贡献折为现值,以此作为相关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
具体分为如下四个步骤:
(1)确定技术无形资产组的经济寿命期,即委估技术无形资产组剩余可带来超额收益的时间;
(2)分析技术无形资产组应用产品的销售方式,确定技术无形资产组在产品销售收入或现金流当中的比率,即技术无形资产组对应的产品销售收入,并确定委估技术无形资产组销售收入或现金流的贡献的比例;
(3)采用适当折现率将委估技术无形资产组产生的销售收入或现金流按剩余收益年限折成现值;
(4)将剩余经济寿命期内现金流现值相加,确定委估技术无形资产组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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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P:技术无形资产组评估值;t:计算的年次;k:技术无形资产组收入分成率;i:所选取的折现率;Rt:未来第t年技术无形资产组当年收益额;n:技术无形资产组收益期。3.商标专用权的评估对于商标专用权的评估,由于委估商标申请时间较短,仅用于智能科技所生产产品的标识,其商标对公司盈利能力贡献不大,本次评估对商标专用权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国内商标注册通常系是委托商标事务所代为注册,商标注册费用为商标注册前查询费用、商标注册规费和商标注册代理服务费。委估商标均于近期进行的注册,除上述注册费外,尚未发生其他费用,本次评估以该商标权注册费用确定上述商标权价值。商标权评估价值公式如下:
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商标注册前查询费+商标注册规费+注册代理费
(六)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主要为厂房装修、维修和改造费,经核实,原始发生额真实、准确,摊销期限合理、合规,摊销及时、准确。长期待摊费用在未来受益期内仍可享有相应权益或资产,以未来受益期内所享有的权益或资产确定评估值。
(七) 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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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资产主要是由于企业按会计制度要求计提的和按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损失准备及其他资产减值准备不同而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额。本次评估是在审计后的账面价值基础上,对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的基础的形成、计算的合理性和正确性进行了调查核实,以核实后的评估风险损失乘以所得税率确定评估值。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的基础评估为零的项目所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亦评估为零。
(八) 关于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评估
其他非流动资产为企业预付设备款、质保金。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查阅并收集了相关材料采购合同或供货协议,并取得相关凭证,本次评估按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九) 关于负债的评估
企业申报的负债为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责、预计负债及递延收益。根据企业提供的各项目明细表,对各项负债进行核实后,确定各笔债务是否是公司基准日实际承担的,债权人是否存在来确定评估值。
九、 收益法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采用收益法评估,要求评估的企业价值内涵与应用的收益类型以及折现率的口径一致。
(一)关于收益口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本次采用的收益类型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指的是归属于包括股东和付息债权人在内的所有投资者的现金流量,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税后净利润+折旧与摊销+利息费用(扣除税务影响后)-资本性支出-净营运资金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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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折现率
本次采用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作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折现率。企业的资金来源有若干种,如股东投资、债券、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和留存收益等。债权人和股东将资金投入某一特定企业,都期望其投资的机会成本得到补偿。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是指以某种筹资方式所筹措的资本占资本总额的比重为权重,对各种筹资方式获得的个别资本成本进行加权平均所得到的资本成本。WACC的计算公式为:
()RdTDEEDWACC???
??????
++???????+=1
/1
Re/1
其中: E:评估对象目标股本权益价值;D:评估对象目标债务资本价值;
Re:股东权益资本成本;Rd:借入资本成本;T: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其中股东权益资本成本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确定:
??+?+=)(
fmefe
RRRR
其中:Rf:无风险报酬率;
Βe:企业的风险系数;Rm:市场期望收益率;α: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三)关于收益期
本次评估采用永续年期作为收益期。其中,第一阶段为2023年7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共计5年1期,在此阶段根据智能科技的经营情况,收益状况处于变化中;第二阶段为2029年1月1日至永续经营,在此阶段智能科技均按保持2028年预测的稳定收益水平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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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法的评估计算公式
本次采用的收益法的计算公式为:
OEBRRARAP
nni
ii
+?+++=?=
)1()1(
式中:P :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
Ai :企业近期处于收益变动期的第i年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A:企业收益稳定期的持续而稳定的年企业自由现金流量;R :折现率;n :企业收益变动期预测年限;B :企业评估基准日付息债务的现值;OE:企业评估基准日非经营性、溢余资产与负债的现值。
十、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评估工作,本次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介绍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由本公司业务负责人与委托人代表商谈明确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以外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委托人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二)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本公司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接该评估业务。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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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三)编制评估计划
本公司承接该评估业务后,立即组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编制了资产评估计划。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及技术方案等。
(四)现场调查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我们对评估对象进行了适当的现场调查。包括:
1.要求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
2.要求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名、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4.对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负债等有关内容进行逐项调查的,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查等方式进行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我们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并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
1.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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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行业资讯及分析资料等形式;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
4.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
(六)与审计机构核对数据
审计机构与本公司在各自工作基础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审计机构进行数据核对工作。
(七)评定估算
1.资产基础法评估的主要工作,按资产类别进行价格查询和市场询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测算方法,估算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并进行汇总分析,初步确定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
2.收益法评估的主要工作,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与企业管理层的访谈,考察企业现场、收集企业历史年度财务资料,结合对同类行业及公司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在充分了解市场状况,深入研究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的基础上,建立计算模型,进行评估测算,并反复进行修正,初步确定收益法的评估结果。
3.对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比较、分析、补充、修改、完善,在综合分析价值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合理选用其中一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确定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的最终评估结论。
(八)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初稿。本公司内部对评估报告初稿和工作底稿进行初审后,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了必要沟通。在全面考虑有关意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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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然后重新按本公司内部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制度和程序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后,由本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向委托人提交。
十一、 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3.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在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其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4.企业持续经营假设: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按其现状持续经营下去,并在可预见的经营期内,其经营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评估测算中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及价值体系。
2.影响企业经营的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所属行业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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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无重大变化,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出现重大变化;企业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3.国家现行的银行利率、汇率、税收政策、政策性征收费用等无重大改变。
4.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国家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不会出现影响公司发展和收益实现的重大违规事项。
5.假设智能科技能延续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且企业所得税率继续按15%执行;
6.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对企业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7.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层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
8.假设智能科技的技术队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不会发生重大的核心专业人员流失问题;
9.被评估单位的研发力量保持稳定,并不断加强研发能力,提高产品竞争力。
10.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11.假设被评估单位所获取收入和支出的现金流为均匀产生。
12.假设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13.被评估单位无权属瑕疵事项,或存在的权属瑕疵事项已全部揭示。
(三)评估限制条件
1.本评估结果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以公开市场为假设前提而估算的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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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评估基准日已在报告前文明确,我们对价值的估算是根据评估基准日企业所在地货币购买力做出的。
3.本报告评估结果在以上假设和限制条件下得出,当上述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结果无效。
十二、 评估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及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智能科技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
月
日持续经营前提下,智能科技账面资产总额为56,091.23万元,负债总额账面价值为47,787.72万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8,303.52万元。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智能科技资产总额为56,709.37万元,负债总额为47,716.72万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8,992.65万元,评估增值
689.13
万元,增值率
8.30%
。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减率% | |
A | B | C=B-A | D=C/A×100% | ||
流动资产合计 | 1 | 52,877.61 | 53,181.01 | 303.40 | 0.57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 | 3,213.62 | 3,528.36 | 314.74 | 9.79 |
长期股权投资 | 3 | 860.00 | 330.50 | -529.50 | -61.57 |
固定资产 | 4 | 1,289.23 | 1,574.66 | 285.43 | 22.14 |
在建工程 | 5 | 79.05 | 79.05 | - | - |
无形资产 | 6 | 137.47 | 706.92 | 569.46 | 414.25 |
长期待摊费用 | 7 | 88.36 | 88.3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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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资产 | 8 | 176.51 | 165.86 | -10.65 | -6.03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9 | 583.00 | 583.00 | - | - |
资产总计 | 10 | 56,091.23 | 56,709.37 | 618.13 | 1.10 |
流动负债 | 11 | 47,436.81 | 47,436.81 | - | - |
非流动负债 | 12 | 350.90 | 279.90 | -71.00 | -20.23 |
负债总计 | 13 | 47,787.72 | 47,716.72 | -71.00 | -0.15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14 | 8,303.52 | 8,992.65 | 689.13 | 8.30 |
(二)收益法评估结果
采用收益法评估后智能科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9,620.00万元。与账面净资产(所有者权益)8,303.52万元相比评估增值1,316.48万元,增值率15.85%。
(三)两种方法评估结果分析
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得到智能科技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分别为8,992.65万元和9,620.00万元,收益法评估结果比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高627.35万元。
资产基础法是以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客观存在的资产和负债为基础逐一进行评估取值后得出的评估结果。相对于收益法而言,资产基础法的角度和途径是间接的,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容易忽略各项资产汇集后的综合获利能力和综合价值效应。
收益法是立足于判断资产获利能力的角度,将被评估单位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评价评估对象的价值,体现收益预测的思路。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体现了无法在资产基础法体现的企业所拥有的人力资源、市场地位、客户资源、管理运营能力等无形资产的价值,相比较而言,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更为合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更为合理,更能客观反映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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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科技的市场价值,因此本报告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四)评估结论
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智能科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9,620.00万元,金额大写:人民币玖仟陆佰贰拾万元整。
十三、 特别事项说明
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评估报告时,应关注以下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依据本报告自行决策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由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行为文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评估所需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产权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工作,对所发现的资产产权存在的问题给予尽可能的充分披露,本次评估未发现存在产权争议事项,但评估报告是对评估对象发表专业估值意见,不具有产权证明的法律属性,因此,本报告不能作为产权证明文件。
(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对评估对象进行的实地勘查,仅为一般性的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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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智能科技申报的专利权、专利权申请和软件著作权,部分存在权利共有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内容或名称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型 | 专利申请号/著作权登记号 | 专利申请日期 | 专利授权日期 | 法律状态 |
1 |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外观设计 | CN201930538497.6 | 2019年9月 | 2020年4月 | 授权 |
2 | 交流充电桩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外观设计 | CN201630452172.2 | 2016年8月 | 2017年4月 | 授权 |
3 | 一种园区光储微电网控制实现方法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发明专利 | CN201811119487.X | 2018年9月 | 2021年12月 | 授权 |
4 | 一种园区光储荷微电网经济调度实现方法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发明专利 | CN201811119825.X | 2018年9月 | 2021年7月 | 授权 |
5 | 一种基于储能系统的最大需量控制方法 | 智能科技、合肥工业大学 | 发明专利 | CN201711470591.9 | 2017年12月 | 2021年1月 | 授权 |
6 | 一种用于充电桩的扬声器安装结构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实用新型 | CN202020774354.2 | 2020年5月 | 2020年11月 | 授权 |
7 | 一种充电桩枪座与充电枪配合的安装结构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实用新型 | CN202020774388.1 | 2020年5月 | 2021年1月 | 授权 |
8 | 一种结构模块化充电桩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实用新型 | CN202021677462.4 | 2020年8月 | 2021年6月 | 授权 |
9 | 一种电力直流计量系统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发明专利 | CN202111043928.4 | 2021年9月 | 2023年4月 | 授权 |
10 | 一种分布式发电并网系统的监控系统的孤岛保护方法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发明专利 | CN201610793756.5 | 2016年8月 | 2019年1月 | 授权 |
11 | 用于电动公交车的一体化直流充电桩及其智能充电方法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发明专利 | CN201610793760.1 | 2016年8月 | 2018年12月 | 授权 |
12 | 一种充电桩导光板安装结构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实用新型 | CN201921745855.1 | 2019年10月 | 2020年7月 | 授权 |
13 | 一种直流充电桩检测系统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实用新型 | CN201721420386.7 | 2017年10月 | 2018年5月 | 授权 |
14 | 一种换电站充电柜系统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实用新型 | CN202121868761.0 | 2021年8月 | 2022年1月 | 授权 |
15 | 一种微型户外充电桩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实用新型 | CN202121665272.5 | 2021年7月 | 2022年1月 | 授权 |
16 | 交流充电桩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外观设计 | CN201730412469.0 | 2017年9月 | 2018年4月 | 授权 |
17 | 一种直流充电桩多枪功率分配系统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实用新型 | CN201721411045.3 | 2017年10月 | 2018年7月 | 授权 |
18 | 一种基于DMA的电力线网络系统及其通讯方法 | 智能科技、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发明专利 | CN201410361914.0 | 2014年7月 | 2016年9月 | 授权 |
上述无形资产,共有权利人对共有知识产权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一方使用知识产权、实施份额转让、权利转让、利用知识财产进行担保和进行许可等行为的,须征得对方同意。智能科技承诺自身对共有知识产权使用的产品生产销售获取的收益均为其所有。本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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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相关无形资产价值仅反映其对智能科技产生贡献的价值,请评估报告使用者注意。
(六)本次评估中所涉及的未来盈利预测是建立在由智能科技管理层制定,并经智能科技以及委托人确认的基础上的。智能科技对提供的未来盈利预测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以及未来盈利预测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负责。本评估报告是在智能科技提供的预测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七)本次收益法评估中所采用的评估假设是在目前条件下,对委估对象未来经营的一个合理预测,如果未来出现可能影响假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因素,则会影响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此提醒委托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我们并不保证上述假设可以实现,也不承担实现或帮助实现上述假设的义务。
(八)截至评估基准日,智能科技注册资本5,000.00万元,实收资本4,635.7155万元。其中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认缴金额为3,500.00万元,实缴金额3,500.00万元;合肥智享乐充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金额为1,500.00万元,实缴金额1,135.7155万元。
(九)本次评估未考虑评估增减值所引起的税收责任,本项目评估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时,应考虑相关税收责任的影响。
(十)对智能科技存在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被评估单位未作特别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一)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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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折价,也未考虑流动性对股东权益价值的影响。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响。
十四、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不得用于本评估目的之外的其他经济行为。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报告需经资产评估机构及至少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名、盖章,方可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正式使用。
(六)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经得本资产评估机构的书面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本报告书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算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即自2023年8月31日至2024年8月30日期间使用有效。当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评估结论可以作为本评估目的的参考依据,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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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报告书形成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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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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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一) 智能科技2023年8月31日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四) 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五) 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 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备案公告(复印件);
(七)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名单(复印件);
(八)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复印件);
(九) 资产评估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