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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中华A: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以及人选提名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公司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召开会议,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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