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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邦健康: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5

(2023年12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其余二名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将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方面的洽谈方案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载明独立董事的意见;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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