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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源: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5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其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经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机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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