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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8-2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12 年 8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云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证监〔2012〕122 号)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进行修改。此外,中国证监会在换发公司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时对
经营范围的表述进行了规范调整,据此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表述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原文:
    第十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证监会的领导、
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为:
    (一)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
    (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三)证券代保管、鉴证;
    (四)代理登记开户;
    (五)证券的自营买卖;
    (六)证券的承销(含主承销);
    (七)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
    (八)证券资产管理;
    (九)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
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修改为:
    第十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证监会的领导、
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
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修改《公司章程》一百九十三条:
    原文: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改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
    三、修改《公司章程》一百九十四条:
    原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现金分配政策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订,报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修改为: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并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要
求的情况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在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三十。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公司原则上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金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在《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之后增加以下条款: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遵照有关规定,着眼长远和可持续
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对于公司在上一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或者监管部门有要求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监管部门要求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公司股东大会应
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在上一个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预
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等,
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
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尊重中小股东意见,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九十五条及其后条款的序号相应顺延。
《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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