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提名委员会,于2023年9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就审议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邬建树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邬好年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王斌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潘孝勇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吴伟锋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王伟玮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谢华君女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
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赵香球女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汪永斌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提名委员会签字:
汪永斌 | 赵香球 | 邬建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