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新亚强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9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89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38,646,500.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38,646,5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00,000,000.00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20]910100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使用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万元) | 累计投入金额(万元) |
1 | 年产2万吨高性能苯基氯硅烷下游产品项目 | 40,570.00 | 17,054.18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7,380.00 | 8,681.94 |
3 | 年产5.5万吨有机硅材料及高纯功能助剂产品项目 | 40,000.00 | 8,442.03 |
4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22,050.00 | 22,204.95 |
合计 | 120,000.00 | 56,383.10 |
二、苯基下游产品项目历次调整情况
2021年9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年产2万吨高性能苯基氯硅烷下游产品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9,800.00万元调整至“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22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缩减40,000.00万元,用于公司子公司湖北新亚强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的“年产55,000吨有机硅材料及高纯功能助剂产品项目”,同时将募投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3年12月。
三、本次调整苯基下游产品项目实施进度的原因
该项目产品包括有机硅中间体、苯基硅树脂、苯基硅油、苯基硅橡胶。公司对该项目实施分期建设,目前已完成部分有机硅中间体和苯基硅树脂、苯基硅油产品项目的阶段性建设,已有部分苯基中间体产品投放市场,并形成规模销售,苯基硅树脂、苯基硅油也有多种产品进行客户验证。
公司在苯基下游产品开发上,坚持差异化的战略定位,以满足国内外客户对有机硅苯基高端产品的个性化需求。苯基下游产品项目立项较早,部分终端产品的下游需求受全球宏观经济增速减弱影响,叠加产品下游验证周期较长,给项目实施带来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同时,为进一步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在工艺流程优化和装置效能提升等方面,不断开展论证和技术攻关工作,并取得较大突破,对项目实施进度也带来一定程度影响。为进一步提高募投项目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将“年产2万吨高性能苯基氯硅烷下游产品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5年4月。
四、本次调整苯基下游产品项目实施进度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苯基下游产品项目的实施进度,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审慎作出的决定,进度调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
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将“年产2万吨高性能苯基氯硅烷下游产品项目”(以下简称“苯基下游产品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年12月调整至2025年4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将“年产2万吨高性能苯基氯硅烷下游产品项目”(以下简称“苯基下游产品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年12月调整至2025年4月。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认为:
新亚强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保荐机构对新亚强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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