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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国科: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4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有义务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和事项的解决情况,对相关事项的关注和实地考察。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若发生公司年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向江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单独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提请审计机构关注。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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