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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药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5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推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工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审核意见。

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审核意见。

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审核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签名:

周宇生 严广裕 翟咏梅

牛 磊 陈晓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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