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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嘉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5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相结合,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沟通、监督和核查,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制度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及其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者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述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委员对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第十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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