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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光电: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5

证券代码:600363 证券简称:联创光电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国·南昌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目 录

序号事项页码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3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5
议案一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7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9
议案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8
议案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9
议案五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
议案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21
议案七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22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会议须知。

一、会议的组织方式

1、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董事会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为2023年12月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上述人员和公司董事会邀请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4、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股东大会会务工作。

二、会议的表决方式

1、出席此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参会股东代表表决时,须持有效授权委托书。

2、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表决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也可选择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或是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同一股份通过现场方式和网络方式重复进行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本次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及其代理人在大会主持人安排下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4、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若已进行会议登记并领取表决票,但未进行投票表决,则视为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动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的

表决权在统计表决结果时作弃权处理。

5、本次会议设监票、计票员共四位,分别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两名监事担任。监票、计票员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核实,并在《表决票汇总表》上签名。

三、要求和注意事项

1、为保证股东大会秩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请于开会前15分钟向公司证券部登记,并填写“股东大会发言申请表”,写明发言主题及主要内容,由公司证券部按持股数顺序安排发言。

2、股东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阐述观点和建议。超出议案范围,欲向公司了解某方面的具体情况,应在会后向会议主持人咨询。每位股东发言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五分钟。

3、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有义务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4、大会召开期间,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5、会议期间请各位股东和来宾保持会场安静,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同时请自觉维护公司商业秘密,未经允许严禁拍照或录音。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2023年12月13日联创光电科技园)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14点30分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3年12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公司总部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联创光电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人员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智斌先生参加人员:符合条件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五、会议召开形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议程

(一)参会股东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和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股东的股东资格进行验证。

(二)与会人员签到。

(三)董事长宣布会议开始。

(四)董事长宣布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介绍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

(五)董事会秘书宣读股东大会须知。

(六)董事长提请股东审议、听取以下议案:

1、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七)主持人邀请两名股东代表和两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八)股东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填写表决票,股东发言及回答。

(九)计票人、监票人统计并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十)董事会秘书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律师发表见证意见,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与会董事及相关人员在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等文件上签字。

(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联创超导自产品商业化后,业务高速发展,现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其中,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20,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拟向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期限为二年(一年一放)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等综合授信;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公司拟按对联创超导的持股比例对每笔授信额度的40%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担保。联创超导以其全部财产为公司实际担保提供反担保。同时,联创超导控股股东电子集团对联创超导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的60%提供不超过30,000万元担保。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四笔联创超导拟申办的贷款授信担保额度范围内决定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具体事宜,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签署担保相关文件。

根据控股股东电子集团的发展规划:联创超导不考虑独立上市,在产品加速进行商用推广阶段,将联创超导整体并入联创光电。高温超导业务是公司落实“进而有为”战略重点发展的未来主业之一,由联创超导具体实施。联创超导的高温超导磁体技术应用于非磁金属感应加热、磁控硅单晶生长炉、可控核聚变等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节能效果,市场潜力巨大。

由于联创超导的高温超导磁体技术在非磁金属感应加热、磁控硅单晶生长炉等下游应用领域的市场开拓进展顺利,已陆续获得下游订单,超导产业进入商业化推广关键阶段,为利用好技术领先的窗口期,扩充超导产业产能和订单承接能力,本次公司按持股比例为联创超导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

保,有利于推动公司超导产业加速发展,符合公司“进而有为”战略落地实施的实际需求,有利于推动公司加速实现“以智能控制产业为支柱,重点突出激光和超导两大产业”的产业布局。

联创超导目前经营情况正常,业务具有加速发展趋势,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对联创超导的持股比例为其贷款提供40%担保,同时,联创超导控股股东电子集团为其贷款提供60%担保,符合有关规定,担保方案可行、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公司为联创超导提供的担保,由联创超导以其全部财产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具有相应的担保履约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本次担保事项给公司带来的或有风险较低,担保风险可控。

股东江西省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在审议该担保事项时需回避表决。

本次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28日及2023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2023-061)。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议案二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适应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章董事会新增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 (后续条款编号相应顺延)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上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独立董事3人。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总裁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总裁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3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监事会设主席1人,设副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3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公司章程》作上述修改后,其他条款序号相应顺延。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章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2023年11月修订)》。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议案三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适应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议案四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适应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议案五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适应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议案六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适应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议案七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适应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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