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400198 股票简称:搜特3债券代码:404002 债券简称:搜特退债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第十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F12栋
2023年12月
重要声明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搜于特集团”、“公司”或“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向华英证券提供的资料。华英证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及与搜于特签订的《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编制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英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华英证券提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已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要风险提示:
1、债务违约风险。公司目前可用货币资金余额无法覆盖“搜特退债”剩余
票面总金额,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资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如后续“搜特退债”触发回售条款及临近本息兑付日,公司存在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进行回售/兑付本息进而引起债务违约的风险。
2、持续经营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半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为负数,公司大多债务均逾期未偿还,公司涉及多起诉讼、仲裁,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对外投资的股权被司法冻结,公司主要房产、车辆、土地被司法查封。目前公司的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主要业务停顿的风险。公司已经陷入债务危机,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公司资金日趋紧张,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公司供应商及客户进一步流失,公司供应链管理业务目前面临停顿。公司品牌服饰运营业务方面,目前仅以销售库存产品以及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平台服务费等业务为主,营业收入较少。公司主要业务面临停顿的风险。
4、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风险。目前公司应收账款存在回收不及预期的情形,
面临应收账款产生较大坏账损失的风险。公司虽然按照会计政策已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但不排除未来客户信用变化造成公司应收账款进一步损失的风险。
5、预付账款损失的风险。公司为降低采购成本,部分业务通过预付货款的
形式提前支付供应商货款,不排除供应商因市场环境或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公司预付账款出现较大损失的风险。
6、法律诉讼引致的风险。因资金紧张,流动性短缺,导致公司及子公司多
笔金融机构贷款逾期、供应商货款逾期违约,多家金融机构、供应商已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甚至强制执行,公司及子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多宗土地房产和投资股权等资产被人民法院查封。因债务逾期,公司可能会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进而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债务逾期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状况,相关资产可能存在被动处置的风险。
7、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
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公司已资不抵债,巨额债务未能偿还,因此公司存在破产清算的重大风险。不排除未来进入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的可能。
8、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导致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转让、转股的风险。
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申请其股票暂停转让:(一)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或和解;(二)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或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退市公司的普通股暂停、恢复转让的,其退市可转债应当同时暂停、恢复转让并暂停或者恢复转股,但因特殊原因退市可转债需单独暂停、恢复转让的除外。”
若公司未来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暂停转让,可转换公司债券亦将同时暂停转让并暂停转股。
9、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到期的风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若法院正式受理对于公司的破产申请,“搜特退债”将于公司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受理之日提前到期。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华英证券作为搜于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搜特退债,债券代码:404002,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披露了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以下简称“东莞银行道滘支行”)诉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8727号],于2022年12月10日披露了东莞银行道滘支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8728号],于2023年2月28日披露了东莞银行道滘支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8729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2022-116、2023-016)。
(一)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及供应链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原对供应链公司、公司依法享有的上述案件涉及的主债权、担保权利及其他附属合同权益转让给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再度转让给东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对上述案件的执行通知书[(2023)粤19执563号]、[(2023)粤19执280号]和[(2023)粤19执2047号],申请执行人为东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内容如下:
1、执行通知书[(2023)粤19执563号] 主要内容
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与东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8727号裁决书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
力。申请执行人东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中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归还贷款本金77780525.49元;(2)支付律师费 194475元、仲裁费
2338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3)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958072.29元、罚息5448018.53元、复利472431. 92元及迟延履行金465372.49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154957.75元。以上金钱债务暂合计87712717.47元。
2、执行通知书[(2023)粤19执280号] 主要内容
搜于特集团与东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 (2021)穗仲案字第8728号裁决书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中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搜于特集团履行下列义务:
(1)归还贷款本金4549万元;(2)支付律师费 113725元、仲裁费140917
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3)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22554.64元、罚息3143662.28元、复利270816.04元及迟延履行金168129.93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118454.8元。以上金钱债务暂合计51173259.69元。
3、执行通知书[(2023)粤19执2047号]主要内容
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与东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8729号裁决书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归还贷款本金10000000元;(2)支付律师费25000元、仲裁费38533
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3)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59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123339.53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81181.87元。以上金钱债务暂合计13781872.53元。
(二)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如公司未能如期履行执行通知书[(2023)粤19执563号]、[(2023)粤19执280号]和[(2023)粤19执2047号]的执行义务,人民法院可能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三)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小额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详情如下:
编号
编号 | 案号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上诉人(原审被告) |
案由 | 涉案金额 |
(2023)粤19民终5391号
肖亚青 搜于特集团
买卖合同纠纷
约12万元
一审判决搜于特集团向原告支付货
款11532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审维持原判。
二、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华英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以及《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华英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华英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历次披露的公告文件、历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风险提示并关注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投项目实施相关的风险。
华英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重要风险提示”部分内容并特别关注本次可转债本息偿付风险、可转
债回售无法执行的违约风险、其他与本次债券相关的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特此公告。(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第十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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