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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5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特。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长、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两种。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第十六条 须经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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